上海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戴信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3591号
原告***,女,1970年9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代理人***,上海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被告戴信保,男,195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戴信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