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禾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15147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禾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滨海工业园海鸥路。
法定代表人:严海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禾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申请人江苏禾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查封了被申请人上海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755,512元的财产。申请人江苏禾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禾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755,512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或者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文颋
书记员  朱梦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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