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禾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15147号
申请人:江苏禾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滨海工业园海鸥路。
法定代表人:严海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良。
本院在审理江苏禾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江苏禾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755,512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禾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755,51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文颋
书记员  朱梦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