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质感家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255号之一
原告:北京质感家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五路1号院43号楼11层5-101。
法定代表人:胡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森,北京市龙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兰,北京市龙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3366号4幢4181室。
法定代表人:王军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腾,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质感家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质感家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质感家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质感家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质感家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茜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袁黎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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