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255号
原告:北京质感家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五路1号院43号楼11层5-101。
法定代表人:胡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森,北京市龙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兰,北京市龙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3366号4幢4181室。
法定代表人:王军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腾,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质感家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程 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黎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