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5民初989号
原告:***(无锡)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新明村新光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3366号4幢418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上海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2023年3月15日,***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元,由***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