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家园地毯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244号 原告:浙江家园地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崇福镇青阳路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北沿公路3366号4幢418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家园地毯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家园地毯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家园地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14元,减半收取657元,由原告浙江家园地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崔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