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斌辉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宏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02民初4703号
原告:***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勤俭路337-347号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8A8K528。
法定代表人:王学斌。
被告:上海宏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堡镇南路300号2幢105室(上海堡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31464766。
法定代表人:赵毓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9元,由原告***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邱双双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琳
书记员沈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