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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3975号之一
原告:***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花园村内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8AR4CXQ。
法定代表人:朱文明,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婷婷,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宏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堡镇南路300号2幢105室(上海堡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31464766。
法定代表人:赵毓敏。
原告***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8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48元,由原告***创建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张奇
二○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吴俊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