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树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36868号
原告:***,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觐,上海海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树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郁家弄72号6幢205A室。
法定代表人:罗国耀。
第三人:上海宏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南路300号2幢105室(上海堡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毓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觐,上海海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项鑫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2幢一层3004室。
法定代表人:张世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上海辉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树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审理中,本院依申请追加上海宏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项鑫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22年8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00元,减半收取计15,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万健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沈 晔
书 记 员 沈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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