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36868号
原告:***,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觐,上海海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树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郁家弄72号6幢205A室。
法定代表人:罗国耀。
第三人:上海宏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南路300号2幢105室(上海堡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毓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觐,上海海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项鑫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2幢一层3004室。
法定代表人:张世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上海辉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树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审理中,本院依申请追加上海宏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项鑫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22年8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00元,减半收取计15,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万健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沈 晔
书 记 员 沈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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