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8710号
原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431号4幢29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南路300号2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审判员 汤 慧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