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02民初1304号
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建国中路港澳商城E幢非住宅617-625号-6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B866Y7H。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宏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堡镇南路300号2幢105室(上海堡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31464766。
法定代表人:***。
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保全费813元,由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