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东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7民初4327号
原告:上海东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邹和平,执行董事。
被告:***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东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2018年4月25日,原告上海东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东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94元,减半收取1,197元,由原告上海东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