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上海奉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银杏湖农业观光休闲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奉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115民初12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成林******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