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奉发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15民初8082号
原告陆建春。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上海奉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
原告陆建春与被告***、上海奉发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建春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上海奉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建春诉称,2015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期内利息为年利率24%。被告上海奉发建设有限公司为被告***的借款提供担保,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2015年7月10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交付给被告***借款,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至今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故依法提出起诉请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00元,请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自2015年7月10日始至清偿日止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请求被告上海奉发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应付原告之款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上海奉发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称事实属实,但无能力履行还款义务,要求分期还款。
鉴于被告***、上海奉发建设有限公司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故本院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对原告所诉事实予以确认。
审理中,因双方未达成归还借款协议,故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一份、被告上海奉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一份及原告银行卡转账凭条一张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达成借贷合意,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依法有效,各方当事人理应恪守。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偿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上海奉发建设有限公司为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上述债务仍处于保证期间内,故原告请求被告上海奉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应归还原告陆建春借款3,0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陆建春借款利息(自2015年7月10日始至清偿日止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上海奉发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中被告***应清偿原告陆建春的借款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6,840元,由被告***、上海奉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