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嘉善县凤桐新泾水泥制品厂与上海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嘉善商初字第25号
原告:嘉善县凤桐新泾水泥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费才恩。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凤桐新泾水泥制品厂与被告上海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凤桐新泾水泥制品厂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凤桐新泾水泥制品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沈佳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