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泽玛克敏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3民初4099号之二
原告:上海泽玛克敏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1255号普陀科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傅敏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男,职工。
被告: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1号。
法定代表人:袁学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宏敏,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黄山街中段(原建设银行楼)。
法定代表人:周正平,董事长。
原告上海泽玛克敏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文彬
审 判 员  刘 彬
人民陪审员  倪 达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