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2246号
原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大厦D座7层。
负责人:彭雪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玲,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音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1号。
法定代表人:袁学民,董事长。
原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34元,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张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