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民初11513号
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继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袁学民。
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22年8月22日受理,并于次日向原告司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原告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我院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未按规定时间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尹学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卞译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