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1)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8号之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多鲜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海金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或查封上海多鲜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等财产,价值人民币4,465万元。案外人达海投资有限公司为此提供数套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上海金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达海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多鲜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
案件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上海金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珍
审 判 员 陈 俊
人民陪审员 杨长林
书 记 员 彭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