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民终15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汇金东路1988号。
法定代表人:唐天,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金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518号05室。
法定代表人:咎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金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9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疆***新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 欣
审判员 王朋坤
审判员 张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雪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