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485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咎**,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金汇东路1988号。
法定代表人:唐天,总经理兼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9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0861.72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0109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新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22574.72元(其中案款120861.72元、执行费1713.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