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台州高速公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21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台州高速公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天和路95号。
法定代表人:罗小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珂,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威,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18号建联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孙铭伊,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浙江台州高速公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温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0民终220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明显不当。浙江台州高速公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台州高速公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卢世昌
审判员  吴飞明
审判员  田建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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