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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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1民初2791号
原告:台州腾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滨港工业城二期。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耀***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18号建联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应卫才,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原告台州腾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应卫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台州腾扬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腾扬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17元,减半收取5008.5元,由原告台州腾扬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