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鑫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温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81民初1758号 原告:台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台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8元,由原告台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