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81民初1758号
原告:台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台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8元,由原告台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