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新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3民初213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骏豪混凝土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宝安公路XXX号XXX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新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骏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新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沪0113民初213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56,424.5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实施了相关的保全措施。现本案已调解结案,且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新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6,424.5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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