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9505号
申请人: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444680X4,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竹箦镇前马工业集中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沧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66923351T,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718号C区307-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新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沧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沧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624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436248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沧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624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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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