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鸿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6617上海鸿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力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昆执字第6617号
申请人上海鸿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海镇西首,法定代表人:郁军,机构代码:60726633-1。
被执行人昆山力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2588号210室,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58677541-9。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03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支付2808603.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了被执行人昆山力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件,案号为(2016)苏0583民破1号。
本院认为,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了被执行人昆山力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件,案号为(2016)苏0583民破1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03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卞渊
执行员柳心宽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