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鸿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全办智造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2民辖终7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全办智造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沿钱公路560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东海镇西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办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668号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全办智造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办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1民初971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全办智造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上海办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作述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 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