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执恢8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双辽新村20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金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海南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陈昌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申请人财产举证予以调查落实,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是否拥有银行存款、房地产及机动车辆等财产状况,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除已处置部分财产外,其余财产因异议等因素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登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以上查控情况,有相关协执单位的回执或笔录为证。
本院将本案查控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现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异议。
审 判 长 刘永峰
审 判 员 杜秀丽
审 判 员 万路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序通
书 记 员 沈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