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706执22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金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昌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申请人财产举证予以调查落实,依法对被执行人是否拥有银行存款、房地产及机动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对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州区锦屏路西、东风路北(连国用(2013)第HZ000506号)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系轮候查封,本案依法暂无处置权,除此以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以上查控情况,有相关协执单位的回执或笔录为证。
本院将本案查控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立刚
审判员  杨 路
审判员  宋世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洪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