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执恢83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上海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金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昌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706民初506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被告连云港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26827991.81元;二、被告连云港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和停工损失共计11536400.17元;三、驳回原告连云港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301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396元,被告负担23862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自2021年6月1日起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2021年6月14日,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多件。
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对具备处置条件的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海州区xxx室予以拍卖,对于其中成功上拍房产,在流拍后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以物抵债,剩余财产因案外人提出异议主张权利等因素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5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人上海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5155517.77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本次暂未执行到款项,以物抵债数额均用于冲抵他案中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优先债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本次查控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秀丽
审 判 员 万路遇
审 判 员 严 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序通
书 记 员 柳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