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5932号
原告:***,女,198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叶花,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6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爱德路300号1幢。
法定代表人:黄海根,执行董事。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248号6F。
负责人:朱海英。
原告***与被告***、上海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方 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孙笑静
书 记 员  梅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