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联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2005)闵民二(商)初字第510号 | ||
原告上海亿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立跃路778号102-D室,经营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永联村四队。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嘉定联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20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亿果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嘉定联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亿果工贸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亿果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82.72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97.72元,合计12,180.44元,由原告负担。 | ||
审判员 | 顾红兵 | |
书记员 | 蔡琳 | |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