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4民初20058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四川明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男,194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上海嘉定联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兴。
原告***与被告**兴、上海嘉定联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钱宏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严 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