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联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嘉定联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4民初20058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上海嘉定联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嘉定联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