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17302号
原告: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68号405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400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5.35元,减半收取为682.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夏 梦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