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07271号
原告:上海泷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五四公路4399号78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68号405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泷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泷脉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泷脉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泷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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