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2民初1180号
原告: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68号405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4926868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290号2号楼2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AFJF9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