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5511号
原告上海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严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必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新发,男,1964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安民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必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周新发、上海安民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必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周新发、上海安民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乐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