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佳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三佳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申建冶金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申建氫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2执675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三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上海申建冶金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江苏申建氫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73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上海三佳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申建冶金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申建氫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申建冶金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申建氫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上海申建冶金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厂房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已被本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先予查封。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均无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
2016年11月15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73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