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佳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捷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三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546号
原告上海捷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佳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捷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三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捷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琼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