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佳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渡边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与上海三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4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渡边国际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胡源生,上海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三佳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上海渡边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渡边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0)虹民三(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渡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某某、胡源生,被上诉人上海三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1日,上海第二十漂染厂将上海市物华路某号全部厂区土地及厂房移交给了渡边公司,由渡边公司独立对全部厂区、厂房进行改建、施工、装修以及对外招商、招租、合作和经营管理。2006年8月17日,三佳公司、渡边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上海第二十漂染厂渡边创意园区;工程地点:物华路某号;工程内容:原有厂房改、扩建工程;承包范围:土建、水电安装、装饰工程、附属工程;开工日期:待定;竣工日期:待定;施工工期:总日历天数360天;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2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计价方法:以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付款方式:综合楼改建工程正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即三佳公司)先支付100万元质量保证金;乙方垫付临街房改建的全部费用,临街房竣工后,综合楼改建工程不能及时跟上施工的,则临街房在竣工后一个月内甲方(即渡边公司)结清工程款;综合楼改建工程开工,乙方总施工到200万元(包括临街房)工作量后,甲方先支付50万元,随后逐月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工程款(含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后除留下工程结算价的5%作为保修金外,其余款项全部结清;竣工一年后对保修金进行清算,余额一次付清。”同月21日,三佳公司、渡边公司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当日,渡边公司向三佳公司发出《进场通知》一份,通知三佳公司于2006年8月22日进场。嗣后,三佳公司对系争场地进行施工。
  2006年9月1日,渡边公司向三佳公司出具《委托通知书》,言明:“根据贵我双方2006年8月21日《补充协议》第一条,我司委托沈某先生作为物华园施工现场负责签证人。特将委托内容通知贵司。”同月,上海渡边奥菲斯置业有限公司向三佳公司发出《授权委托书》,言明:“我司物华园创意产业园区改建工程由沈某先生作为我司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师的代表。”2007年11月系争场地举行剪彩仪式。2008年2月28日,三佳公司收到《物华园施工联系单》,言明:“为了使物华园改建工程尽快完工,交付使用。根据我司与贵公司领导达成共识,现对收尾及修复工程提出如下要求:一、已有项目部安排并已着手施工但尚未收尾的项目仍有三佳公司项目部落实施工力争尽快完工。二、尚未施工的装修项目不再由三佳项目部安排施工,对已经施工的部分其工作量由贵我双方指定专人予以确认。三、大厅,四、五楼的装修收尾及修复工程务必于3月8日前完成。四、商铺的男女厕所整改于3月5日前完成。小办公楼于3月3日前交付我方。五、六楼装修收尾及修复工程务必于3月15日前完成。六、办公楼水箱通水于3月12日前完成。其他剩余的收尾及修复工程完工日期为3月31日前。收尾及修复工程时间紧,任务重,请三佳项目部精心组织,抢时间,赶工期,确保上述任务如期完成”。沈某在该联系单上签名。
  2008年7月21日三佳公司、渡边公司签署《关于物华园改建工程结算备忘录》,确定:“施工工期:土建部分为2007年1月1日至11月20日;水电安装部分为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2月20日;装修部分为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2008年6月12日,三佳公司向渡边公司致函,要求其支付工程款。此后,三佳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渡边公司支付三佳公司工程欠款718.5万元,并要求渡边公司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向三佳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分段计算至付清工程款欠款之日止。
  经渡边公司申请,2009年1月21日,上海财瑞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关于上海渡边物华园区改建装修工程的审价报告》,结论为:上海渡边物华园区改建装修工程送审造价为26,285,628.13元,审核结算造价为2,250万元,核减3,785,628.13元,核减率为14.4%。
  2010年11月3日,沈某出具《证明》一份,言明:“三佳公司承建的由上海渡边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发包的上海市虹口区物华路某号‘上海渡边奥菲斯创意园区’工程,工程所涉房屋于2008年2月起交付渡边公司实际开始入住使用,至同年5月底全部交付完毕。(2007年交付使用的仅仅是沿街商铺)”。由于渡边公司认为有质量问题,故一直未支付余款。
  原审法院另查明:渡边公司共支付工程款1,419万元。2006年9月至2008年3月,系争场地共发生水费40,405.90元、电费422,641.25元,2008年4月、5月共发生水费6,514.50元、电费82,804.62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三佳公司对系争场地进行了施工,竣工后工程虽未经验收,但根据渡边公司经办人沈某的证词证明渡边公司已经使用了系争场地,且对外进行出租,故渡边公司理应支付工程余款。现三佳公司要求渡边公司支付扣除了保修金后的工程余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三佳公司起诉要求渡边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一节,由于最终的工程审价系2009年1月21日经审计作出,故逾期利息应从2009年1月22日起算。三佳公司、渡边公司就2006年9月至2008年5月期间的水、电费达成的一致意见,与法不悖,可以准许,在渡边公司应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渡边公司辩称的施工质量问题,因渡边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渡边公司可另案进行主张。
  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渡边公司支付三佳公司工程款6,641,565.64元(不含保修金);  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渡边公司支付三佳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6,641,565.64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自2009年1月2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渡边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在工期和质量方面存在严重违约,应当从工程款中抵扣损失。原审判决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既无合同约定,又无法律依据。上诉人认为工程款利息应当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三佳公司答辩称:同期贷款利率也应当包括逾期利率。目前银行发布的逾期利率是在贷款利率上加收30%至50%。被上诉人主张的每日万分之二点一逾期付款利率实际低于银行发布的逾期利率,应当获得支持。因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工程款(含质量保证金)。依该合同约定,结合上诉人的陈述,上诉人应当于2008年6月即支付工程款,但因此时双方对工程造价尚未确定,故上诉人暂缓支付工程款,尚情有可原。但2009年1月21日该工程造价已由审价单位审定,并经双方盖章确认,上诉人仍不支付工程款,显属无理,其应当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原审法院适用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属合理范围,上诉人称该标准不当,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89.71元,由上诉人上海渡边国际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卢薇薇
  代理审判员 成  皿
  代理审判员 邬海蓉
  书  记  员 仇祉杰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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