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佳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堉翰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三佳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2384号
原告:上海堉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三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利,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堉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佳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堉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堉翰实业有限公司因故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三佳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规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堉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堉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杰云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周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