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佳建设有限公司

***与上海三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5865号
原告:***,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剑峰,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胡志伟,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三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沈旺迪
法官助理 王夙伟
书 记 员 王夙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的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