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执1976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樊永生,法人。
被执行人:***,男,194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5043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40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于2021年7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于2021年7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1年8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沙依巴克区XX路XX街XX号XX小区XX栋XX层XX单元XX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须于查封到期前一个月书面提交续封申请,逾期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于2021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账户进行了扣划,并将扣划的款项29622.56元依法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三、于2021年8月4日第二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
四、于2021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某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执行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建国
审判员 张春燕
审判员 傅佩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亦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