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钻宝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宝安公路2983号。法定代表人周月微,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青浦西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西岑镇。 法定代表人周根林,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商榻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商榻镇商蔡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胡勇祥,主任。 上诉人上海钻宝钢结构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4)嘉民二(商)初字第1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嘉定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的名称及内容,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工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故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海钻宝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张佩佩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罗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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