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西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54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钻宝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宝安公路2983号。法定代表人周月微,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青浦西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西岑镇。
法定代表人周根林,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商榻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商榻镇商蔡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胡勇祥,主任。
上诉人上海钻宝钢结构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4)嘉民二(商)初字第1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嘉定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的名称及内容,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工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故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海钻宝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张佩佩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罗红梅

  审  判  长 王  薇
  审  判  员 张佩佩
  代理审判员 计海琼
  书  记  员 罗红梅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