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0134号
原告: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457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浦西***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349号2幢2层B区225室。
原告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青浦西***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70.50元,减半收取计2,485.25元,由原告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饶
书 记 员 杨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