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美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美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市政工程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1952号
原告:佛山市×××××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魏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理坤,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伦韵珊,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54J。
法定代表人:石某1。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82T。
法定代表人:罗某1。
原告佛山市×××××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市政工程公司、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836元,减半收取64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娄鸿瑾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蔡丹丹
书 记 员 梁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