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1952号
原告:佛山市×××××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魏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理坤,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伦韵珊,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54J。
法定代表人:石某1。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82T。
法定代表人:罗某1。
原告佛山市×××××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市政工程公司、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836元,减半收取64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娄鸿瑾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蔡丹丹
书 记 员 梁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