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20047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盛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34号4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建普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汇苑街23号601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盛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建普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盛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0元、保全费1580元,由原告广州市盛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